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毕业发证
第六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京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校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普通类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区)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结论进行审核。对于“患有部分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考生,慎重报考相关专业。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为美术与设计学类。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抄送价格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入学满一学期后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条件须符合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学校不额外设置附加条件。
第九章 附则
编辑:李峙蓉 审核: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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