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民办教育退出机制的答复

考生帮
2025-11-21
来源:民教文摘

本文摘自《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699号(教育类531号)提案答复的函》(教发提案〔2021〕237号)2021年10月18日


你们提出的《关于健全新时代民办教育风险防控及退出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健全民办教育退出保障机制


退出机制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情形,并要求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根据《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制度方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奖励方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财税规范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要方面,关乎到教育的质量与公平,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教育质量与办学安全稳定,是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部分。在中央总体要求下,各地各部门对民办学校财税监管已经陆续展开。为认真落实系列新法新政精神,推进民办学校建立与未来监管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架构、交易架构、人事管理架构,提高效率、降低风险,保护举办者权益,保障举办者安全,防止政府问责,应各民办学校急切呼吁,特举办“第五十一期全国民办学校财税规范发展研讨会(11月20日-21日,广州)”,由国内顶级的财务、税务、审计、法律专家结合民办学校的财税工作实际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主题如下:

主题一:理事长(董事长)及财务必知:财税法风险防范核心纲要;

主题二:民办学校面临的监管环境及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主题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民刑法律风险;

主题四: 举办者如何牢牢掌握学校维护合法利益。

会议通知及详细内容请点击下方链接

第五十一期全国民办学校财税规范发展研讨会(链接点击此处)


近两年,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甚至个别案件引发了刑事案件。民办学校要及时做好劳动人事合规管理专业应对,避免劳动人事纠纷,避免容易带来不可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现决定召开第十五期全国民办学校劳动人事工作研讨会暨第六十九期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研讨会(11月22-23日,广州),由国内顶级的法律专家结合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重点规定,针对民办学校劳动人事合规的重点实务问题进行解析,主题如下:

主题一:全员社保下民办学校劳动用工的痛点和应对措施;

主题二:民办学校调岗调薪的常见痛点问题及合规实操指引;

主题三:学校在重要人事安排和整体团队管理的理念以及风险控制实务;

主题四:新形势下民办学校劳动用工常见风险与应对策略。

会议通知及详细内容请点击下方链接

第十五期全国民办学校劳动人事工作研讨会暨第六十九期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研讨会(链接点击此处)


编辑:李峙蓉   审核: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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