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国标代码:1042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历证书: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 办学地点:
1、四方校区: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1号 邮编:266033
2、黄岛校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 邮编:266520
3、费县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 邮编:273400
第九条 招生范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第十条 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1993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5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学校现辖四方、黄岛、费县三个校区,占地面积约177.94万平方米。在校普通本专科生28631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1100人。设有 19个教学院部。拥有57个本科专业,1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9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16个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工业流体节能与污染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及19个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有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青岛示范中心、海尔-理工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等。2009年荣获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现有教职工2238人。师资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258人,具有硕士学位的1015人;教授170人,副教授490人;博士生导师23人,硕士生导师327人。特聘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外籍院士1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6人。有全国高校教学名师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教学名师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8人。
学校在科研工作中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整体科研水平和实力明显增强,近年来获国家科技进步奖5项,“十五”以来共承担国家“973”“ 863”、“十五”科技攻关重大项目、“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与面上项目及各类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300余项。
多年来,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艰苦创业,自强不息,形成了“弘扬‘百折不挠、刚毅厚重、勇承重载’的精神传统,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土木建筑行业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鲜明办学特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qtech.edu.cn/zhaosheng/)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 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六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报考:考生填报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码,录取专业也按大类名称确定。按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首先统一学习所在大类的基础课程,一年半后学校根据学生学年考核成绩、个人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其具体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