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

考生帮
2025-01-27
来源:西安市教育局
为持续巩固“双减”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




案例一



图片


新城区西七路291号越洋托管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0320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图片


孙某某,身份证号码:411328**********3971,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友谊西路自在广场B座10D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图片


莲湖区万科金色悦城4楼3单元1902室易点英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图片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25********5921,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丈八东路11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图片


郝某,身份证号码:610124********3644,以个人名义在未央区京九合院8号楼2楼南侧商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图片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410223********1062,以个人名义在高陵区天正花园16号楼5单元2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高陵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图片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上林路国润季A2区B1层XZ01号商铺陕西曼哈顿超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违法行为。西咸新区联合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安市教育局

2025年1月26日


— END —

阅读8515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
推荐文章